鲁能泰山: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0万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30700万元,上述担保行为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必要的经营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潘爱玲 张东辉 张宏
2008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