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阿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ST 阿继于2008年7月23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朱大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程力、张忠杰、王慧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贺德宝、段洪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夏卫国、邹忠刚、刘存有分别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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