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用厂房抵押开具融资性保函的独立意见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用厂房抵押开具融资性保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08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金风科技乌鲁木齐二期厂房抵押开具融资性保函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国建设银行已由金风科技担保为德国金风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德国VENSYS能源股份公司开具了3634万欧元的融资性保函,中国建设银行要求金风科技为该笔融资保函的开具抵押保证金计人民币7750万元整,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公司乌鲁木齐开发区二期叶片厂房抵押以置换该笔保证金不影响公司的收购及担保事项,不会因为此次抵押产生新的或有负债。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王友三 施鹏飞 宋常
2008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