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本实B: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7月21日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深圳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城13栋5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敏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687,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46%。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93,70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6.95%。

    3、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93,701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5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公司迁址到海南省儋州市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687,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93,701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093,701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 0 股, 占出席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4)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又生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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