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08-010 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2008 年6月11日,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00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8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 00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6月26日(周四)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真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布吉坂田五和南路49号坂田厂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793,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陈国尧律师和舒保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营业期限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793,098元变更为161,293,098元,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永久存续。
  同意票为120,793,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的议案》。
  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二条修改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深圳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2806013。”
  2)、第三条修改为:“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0万股,于2008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293,098.00元。”
  4)、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4月29日,公司整体变更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以经过审计的2007年2月28日净资产120,793,098.39元,按照1:1的折股比例折为各发起人的股本总数为120,793,098股。公司各发起人根据其在深圳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所折合的股份公司股本。其中: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认购87,152,220股,占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行总股本的72.15%;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认购18,674,613股,占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行总股本的15.46%;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14,966,265股,占股份公司成立时发行总股本的12.39%。”
  5)、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61,293,098股,股份性质全部为普通股。”
  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股  87,152,220   54.03%
  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股 18,674,613   11.58%
  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人股 14,966,265    9.28%
  社会公众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  40,500,000   25.11%
  合计                                           161,293,098    100%
  6)、第二十六条增加“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前款规定。”
  7)、第二十九条增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8)、第四十四条增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9)、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实行累计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五)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果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10)、第一百零四条增加:“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1)、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一)、(二)、(十一)、(十三)、(十五)项规定的职权;”
  12)、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通过,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3)、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选择境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4)、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同意票为120,793,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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