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 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2008 年2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截至2008 年5 月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823.97 万元,系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
二、根据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原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深华(2008)专审字328 号,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一致。
三、本次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以6,823.97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