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丽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通产丽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通产丽星于2008年6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3 号"文核准,通产丽星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5,0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587,319.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502,680.56元。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5月22日出具的深华验字[2008]57号《验资报告》审验。
通产丽星为抓住市场机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原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华(2008)专审字328号《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截至2008年5月31日,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为6823.97万元。该报告认为,通产丽星董事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通产丽星董事会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823.97万元。保荐人国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通产丽星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通产丽星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原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