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7 年5 月10日发行的2007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 年5 月12 日开始支付自2007 年5 月10 日至2008 年5 月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07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07 中石化债,代码078009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50 亿元,10 年期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7]847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20%。本期债券均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9、 计息期限:自2007 年5 月10 日至2017 年5 月9 日
10、 付息首日:2008 年至2017 年每年的5 月10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 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 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12、 兑付首日:2017 年5 月10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3、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 年5 月10 日至2008 年5 月9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2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 年5 月8 日。截止该日下午3:00,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 年5 月9 日。
5、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2008 年5 月12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7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 号
法定代表人:苏树林
联系人:刘瑛、韩欣
联系电话:010-64999377、64999385
传真:010-64999091
邮政编码:100029
网址:http://www.sinopec.com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王迺晶、贺新、谢寒清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http://www.cicc.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