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2008-25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29日上午9:00在上海东大名路815号高阳商务中心多功能厅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  510,022,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7852%,出席股份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马成樑先生主持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9,92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80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196%。
    2、《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09,92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 0股;弃权1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196%。
    3、《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09,92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0股;弃权1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196%。
    4、《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09,909,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0股;弃权112,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221%。
    5、《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509,551,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077 %;反对3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17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335%。
    公司以2007年末总股本587,541,6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1的比例派送红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合计分配65,804,664.01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51,894,659.59元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以2007年末总股本587,541,64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股份。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已于2008年3月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股份发行已于2008年3月27日完成。根据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享受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将按发行后总股本730,845,887股为基数调整为:向全体股东按10:0.8039的比例派送红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调整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196股股份。
    6、《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09,622,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0股;弃权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784%。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509,62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0股;弃权4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785%。
    8、《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509,62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0股;弃权4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785%。
    9、《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509,622,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0股;弃权40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7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徐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为: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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