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达 声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达 声 公告编号:2007-038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
1.4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公司负责人李成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翔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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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ST达声
股票代码 000007
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夏斓 廖宇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5楼 深圳市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5楼
电话 0755-83280053 0755-83280053
传真 0755-83280089 0755-83280089
电子信箱 stock0007@126.com stock000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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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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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资产 741,928,102.79 805,877,586.4 783,402,352. -7.94% -5.29%
3 1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53,102,474.88 -10,503,219.8 -32,978,454.
8 16
每股净资产 -0.287 -0.057 -0.178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营业利润 -23,416,049.56 -20,411,323.4 -15,367,581.
2 38
利润总额 -23,462,067.04 -19,550,625.9 -15,377,414.
2 92
净利润 -20,124,020.72 -15,346,725.1 -8,579,433.7
1 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0,084,905.86 -16,207,422.6 -13,469,600.
1 23
基本每股收益 -0.109 -0.11 -0.06
稀释每股收益 -0.109 -0.11 -0.06
净资产收益率 -20.97% -19.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38,173.89 16,701,813.93 -29.7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635 0.11 -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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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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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营业外收支差额 -46,017.48
扣除所得税的影响 6,902.62
合计 -39,1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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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2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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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总数 23,839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
量 量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74% 40,206,226 40,206,226 40,206,226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15% 7,684,550 7,684,550 0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86% 7,131,968 7,131,968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21% 4,095,000 4,095,000 4,095,000
广州市银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45% 2,673,216 2,673,216
朱彬 境内自然人 0.72% 1,327,900
龙红丹 境内自然人 0.65% 1,203,107
刘宝城 境内自然人 0.59% 1,085,700
南京佳德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自然人 0.50% 923,796
郑博 境内自然人 0.47% 875,9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朱彬 1,327,900 人民币普通股
龙红丹 1,203,107 人民币普通股
刘宝城 1,085,700 人民币普通股
南京佳德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923,796 人民币普通股
郑博 875,900 人民币普通股
许军 859,100 人民币普通股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78,887 人民币普通股
申昭娣 753,802 人民币普通股
尹顺仙 716,300 人民币普通股
王一诚 7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1、经函证,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灏
的说明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函确认,与前十名中的其他股东及前十名流通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2、其余股
东及流通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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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期权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适用 √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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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或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 营业成本比上 毛利率比上年同
同期增减(%) 年同期增减(% 期增减(%)
)
房地产开发 0.00 0.00 0.00%
旅游餐饮 4,999.80 665.20 86.70% -5.23% -9.16% 0.58%
物业租赁及管理 1,768.10 751.20 57.51% 6.53% 65.21% -15.09%
其他 2.20 0.00 100.00% -87.20% 0.00% 0.00%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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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0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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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广东省 4,528.10 -36.18%
福建省 2,242.00 2,8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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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 适用 √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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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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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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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本公司2006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强调事项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
司发生重大亏损,导致公司净资产已为负数,且公司涉诉本息金额近5亿元,导致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董事会认
为公司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负债沉重,目前公司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如果不能迅速解决债务重组,公司将面临所有资产被强制拍卖,
公司经营将无法维持。鉴于以上原因,董事会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提出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1)、争
取尽快处置新疆深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山水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等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或短期看不到回报的子公司,以盘活资
产减少损失,以换取急需的现金;(2)、积极与各债权单位进行沟通,尽力推进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以减轻公司债务负担,以便
快速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好现有资产的经营整合,使之快速恢复盈利能力;(3)、积极寻求有实力的合作伙伴,争取以各
种方式开展合作,以尽快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增加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4)、尽快启动新项目的运作,并以此形成良性资产
,推动公司的资产整合迅速进行,彻底改善公司资产的状况;目前各项计划工作仍在进行之中,但是由于公司债务关系复杂;前述两
个子公司拥有的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存在部分瑕疵;公司资金实力有限,截至本报告报出之日止,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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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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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 毕 )
深圳市康达尔(集 2003年12月29日 1,900.00 连带责任担保 7个月 否 否
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达尔(集 2003年05月29日 607.00 连带责任担保 11个月 否 否
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2,507.0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7,947.00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10,454.00
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0.00
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 2,507.00
象提供的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10,454.0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1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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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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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深圳市车路饰投资有限公司 60.00 0.00 0.00 69.00
合计 60.00 0.00 0.00 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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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60.00万元,余额0.0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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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赛格集团诉讼本公司要求偿还2000平米房产或2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地产
”)履行担保责任,本公司反诉赛格集团返还4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一案。该案于2005年12月8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赛格集团与本公司签署的92年
协议、94年协议,赛格集团与本公司、新疆宏大签署的2000年协议均无效;(2)、驳回赛格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3)、赛格集团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土地款392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
日止);案件受理费合计77.6万元赛格集团承担62.1万元,本公司承担15.5万元。赛格集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06年1月17日提
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第三项判决内容;(2)、依法支持上诉人(赛格集团)在一审时提起的全部
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即本公司、新疆宏大)承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
判决(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233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本公司胜诉);(2)、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992年8月15日、1994
年7月26日签订的《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协议书》及《关于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补充协议书》,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
司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赛格集团有限公司2000米房产处理
的补充协议》均有效;(3)、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7
80600元;(4)、驳回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一审
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4万元,由本公司承担10万元,赛格集团负担4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鉴于以下原因:(1)、赛格集团与本公司就现代之窗地块签署的协议及其后续协议均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
赛格集团滥用控股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协议违背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应当不具备有效性;(2)、该地
块的土地出让金为本公司全额缴纳,赛格集团不能提供任何关于该地块的权属证明文件,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该地块的土地出让
金,因此有关协议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该协议应当无效;因此本公司认为二审判决无视赛格集团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滥用控股
股东地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适用司法解释及法律不当;终审判决直接改原审法院判决,未给本公司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因此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以申诉的方式要求启动本案再审程序,以维护本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利益。2、1
995年本公司为深圳市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向深圳市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华强支行借款500万元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后因中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1999年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公司起诉中浩公司追偿债务,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偿还
本公司代为偿还的6,985,305.9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中浩公司承担。本公司已就该代为支付款项计提全额坏帐准备,目前该案仍处
于执行之中。3、1995年本公司为中浩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布吉支行15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中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
义务,本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公司起诉中浩公司追偿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4)深福法民
二初字第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2,671,559.01元;2、中浩公司应在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利息,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中浩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代偿的评估费18,000.
00元及其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中浩公司承担。该案本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就已支付267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目前该案仍在执
行之中。4、1996年度,本公司为中浩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城东支行贷款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中浩公司未能偿还
债务,该项债务剥离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深圳中院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21-591号执行令,
要求本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并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本公司依据相关事实提出了查
封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1-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解除对本公司持有
的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3.5%股权的冻结;2、拍卖、变卖本公司在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的股权
。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本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就本担保事项确认了损失。5、深圳深信扬声器装备厂(以下简称“扬声器厂”)系本
公司之非法人分支机构,由于该厂疏于监督和管理,自然人吴勇明利用保管扬声器厂公章的便利条件,假冒该厂负责人的签名并擅自
使用该厂公章,先后于1995年、1996年将该厂部分房产分三次用于受吴勇明实际控制的企业(深圳市豪力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得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300万元、300万元及200万元。由于吴勇明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到期不归还贷款,致使扬声器厂
的部分房产被查封拍卖。本公司已就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
第20号民事判决,判决:深圳市豪力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本公司500万元(被拍卖房产实际成交价);深
圳市得运来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本公司428万元(被拍卖房产成交价为487万元),该案仍在执行之中。本公司
起诉扬声器厂为深圳市豪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00万元而被拍卖房产(成交价385万元)的案件已于2006年3月21日由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深圳市豪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赔偿代偿款项3242900元及违约金(违
约金按照万分之五标准自2004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迟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
深圳得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吴勇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已经申请执行,该案仍
在执行之中。本公司已经将本案涉及房产净值14,769,994.48元确认为损失。6、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1074万元
(分两笔为500万元和574万元),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
(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2081号、2082号民事判决: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74万元,利息70万元,诉讼费7.7万元由本公司承担;深
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担保时效已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赛格集团财务公司欠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债务,中国
石化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代位执行(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执一查第31-2067-2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冻结、划拨第三人
本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查封限额为1074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签发查封令查封了本
公司持有的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95%股权及位于罗湖长岭村D栋住宅。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7、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赛格股份”)于2001年3月30日为本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提供
质押担保。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归还,赛格股份履行担保责任被罗湖支行扣划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先后归还赛格股份110万元
,因本公司一直未能归还剩余款项,赛格股份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708号民事判决:1、判令本公司偿还赛格股份890万元本金;2、判令本公司偿还赛格股份利息73万元;3、如本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
款义务,则赛格股份有权对本公司共有之抵押房产(现代之窗大厦A座16J、B座110、B座22L、裙楼4B56、裙楼4B57)所享有的份额(
即50%的份额)所得价优先受偿;4、本公司、达声地产与赛格股份签署的《房产补充抵押协议书》中涉及的达声地产以共有房产(
前述现代之窗房产)所享有的50%份额设定的抵押条款无效;5、达声地产以其对共有财产(前述现代之窗房产)享有份额部分价值
的50%为限对本公司所负赛格股份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并在履行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6、驳回赛格股份要求对本公司所
持法人股优先受偿的请求;7、驳回赛格股份对本公司拥有的赛格工业大厦2栋第5层办公用房的优先受偿权;8、驳回赛格股份的其他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7万元由本公司承担。福田区法院并查封了本公司、达声地产共有的前述现代之窗房产,
查封期限为自2005年6月9日起两年。赛格股份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拍卖本公司持有的(1)、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股法人股;(2)、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3,801,600股法人股;(3)、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
000股法人股;上述拍卖所得合计858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4万元,偿还赛格股份约854万元,剩余款项尚未偿还。8、以往年度,赛格
股份为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因本公司未能到期偿还该贷款,赛格股份履行担保责任,被深圳发展
银行福田支行扣划1019.4万元。赛格股份于2004年8月向本公司及反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追偿债务,并冻结了广州
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206,226股。本公司、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经与赛格股份协商,在法院的主持达成(2004)
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承诺将分批偿还该债务,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公司逾期未
能偿还债款,赛格股份申请执行,深圳中院于2005年3月28日下达(2005)深中法执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本公司
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公司的财产;上述两项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0,553,226元及其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同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2005)深中法执字第276号执行令。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
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贷款6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30日至2003
年12月30日(后展期赛格至2004年3月30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该行于2004年8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达声地产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业典当有限公司、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贾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达声地产败诉,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广东省陆丰市
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陆法执字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之窗大厦裙楼4B56、4B57;现代之窗A座16J号;现代之窗B座110、22
L号;赛格工业区104栋4-301至4-416、4-401至4-416(共计32套房产)和赛格工业大厦2栋第5层全层房产。截至本报告报出之日
止该部分房产已经进行拍卖,但经本公司再三催促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尚未将有关拍卖结果书面通知本公司。该案曾经本公司第一
大股东博融投资、实际控制人李成碧、本公司子公司广博地产为前述6000万元贷款提供新增担保,因此该行再次起诉要求新增担保人
履行担保责任,2006年9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增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10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向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贷款202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因本公司未能按照《借款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上步支行于2005年3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车路饰投资有限公司、李成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就本案经深圳中院审理于2006年9月1日
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4号一审判决如下:1、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2020万元本息;2、担保人广州博
融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兰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车路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博房地
产有限公司、李成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债务;3、诉讼费11万元,保全费10万元由本
公司承担,前述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125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
后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之义务,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于2005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
为:(1)、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担保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李成碧、深圳市车路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深圳中院已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
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3号一审判决:(1)、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1053(已归还部分)及
利息143万元,(2)、担保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11、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声地产”)于2002年7月4日向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湖支社(现改
名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贷款3000万元,于2003年7月3日到期,达声地产除归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489万元
外,剩余贷款未能按时偿还,2005年4月13日罗湖支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达声地产归还2000万元贷款本金
及利息50万元;(2)、达声地产承担诉讼费用;(3)、担保人本公司、深圳市赛格达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33号判决:(1)、达声地产在判决生效之日期偿还罗湖支社1717万元
(截至判决之日实际欠款数)及尚欠利息;(2)、本公司、深圳市赛格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位清偿后
,有权向达声地产追偿;(3)、驳回罗湖支社的其他诉讼请求。12、本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贷款397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后因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招商银行八卦岭支行于2005年6月20日
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融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广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28
号判决:(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397万元本金及其利息;(2)、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于2004年6月30
日向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贷款49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后因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已还20万元),招商银行上步支行于2005年6月20日
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人: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博融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6年1月1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29号
判决:(1)、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其利息;(2)、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本公司先后
于2003年6月27日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22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2003年10月31日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4000万元,期限
为12个月;2003年9月19日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4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2003年7月31日向中国银行上步支行借款2100万元,
期限为12个月;上述借款全部由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前述借款已于以前年度全部逾期
未能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于2005年9月1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还上述
借款本金12950万元、利息(暂计至2005年8月1日)1007万元;(2)、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案件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及新疆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05)深中法民二448-451
号判决:(1)、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2)、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及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截至本报告报出
之日止,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14、本公司子公司东莞山水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向东莞工行清溪支行贷款
640万元,并以该公司房产作为抵押,该贷款已于2000年前逾期,东莞工行清溪支行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贷款
本金及利息,该案于2003年度已经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山水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败诉,东莞工行清溪支行已经申请执行并查封该
公司抵押房产。15、本公司于2004年期间先后与彩田支行签订014号、058号、059号、060号借款合同,分别向彩田支行贷款5000万元
(期限2004年7月-2004年11月)由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博览中心、上海嘉定
汽配科技城有限公司、练卫飞、王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彩田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2004年12月-2005年10月)本公司提供现代
之窗A座23、24、25楼抵押并由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彩田支行贷款2000万元(期限2005年1月-2005年
11月)本公司以赛格达声停车库质押并由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
彩田支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2004年12月-2005年10月),本公司以现代之窗大厦裙楼5层及A座20、21、22楼质押并由深圳市赛格达
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汽配科技城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本公司未能及时还清本息,彩田支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4亿元及尚欠利息605万元(暂计);2、判令实现抵押权;3、前述担
保人履行各自担保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以(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51号查封通知书,查封了上述被告广州
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浦大道市人民制革厂的房产(2002登记字66787号);冻结被告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
公司所持有的广州广博神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博红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得利卡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卡汽车贸易有
限公司、广州帕萨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博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华南顺达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广博丰田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股权;冻结被告广州汽车博览中心所持有的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广东金龙汽车有限公司股权;冻结被告练卫飞所持有的广
州汽车博览中心股权;冻结被告王蜀所持有的广州神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广博红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广
东金龙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深圳中院于2006年5月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5号、(2006)深中法民二46-49号判决如下:
(1)、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1.4亿元及其利息;(2)、判令实现抵押权;(3)、前述担保人履行各自担保责任;(4)、案件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264、268、270、271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出相应的执行令。裁
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本公司及担保人)的财产;(二)、拍卖(变卖)、扣划被执行人(本公
司及担保人)的财产;执行令要求本公司在五日内履行执行生效判决,如逾期不履行,深圳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司在五日内未
能偿还该笔欠款。16、本公司以往年度欠中国工商银行华强支行(以下简称“华强支行”)贷款600万元逾期未能偿还,后中国工商
银行华强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深圳市
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追讨债款,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还600万元本息;(2)、担保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市赛格达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以往年度欠华强支行1350万元贷款逾期未能偿还,后华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
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还人民币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11
7万元;(2)、担保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出质人深圳市赛格达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现代之窗地下
室管理权收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本公司以往年度欠华强支行950万元逾期未能偿还,后华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东方公
司于2006年2月23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还本金950万元及其利息57万元;(2)、担保人广州
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以往年度向华强支行贷款1700万元逾期未能偿还,后
华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起诉到深圳中级法院,诉讼请求为:(1)、本公司偿还本金1700万元
及利息172万元;(2)、担保人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7、本公司以前年度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华强支行贷款607万元提供担保,康达尔公司逾期未能偿还该笔债款,后华强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去人民法院,2006年8月7日罗湖法院作出(06)深
罗法民二962号一审判决如下:(1)、康达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607万元及其利息;(2)本公司对该笔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康达尔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由康达尔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本公司已确认担保损失。17、其
他小额诉讼(主要应付款项及小业主诉讼):(1)、业主诉讼(含延期交楼、办证等)约240起,涉及金额1733万元;(2)、本公
司应付工程款案件共7起涉及金额约320万元;(3)、本公司因拖欠货款因发的案件共计4起,涉及金额约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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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5.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6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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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07年05月14日 深圳 电话沟通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 1、公司是否与国信、南方传媒在做重
司 组;2、经营是否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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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5月份,公司接到大量个人投资者电话,询问公司是否与国信存在重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人员告知投资者应当以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为准,在接待过程中没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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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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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务报表
7.2.1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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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33,002,864.36 14,615,349.79 22,451,327.84 3,062,062.93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699,283.42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3,003,205.80 27,240,393.85
预付款项 67,929,394.50 78,839,245.73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80,722,759.98 138,498,152.17 81,346,842.15 139,182,843.7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55,895,722.54 56,124,482.6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706,262.03 1,717,449.03
流动资产合计 242,260,209.21 153,113,501.96 268,419,024.69 142,244,906.72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3,216,800.00 296,507,494.39 3,216,800.00 296,507,494.39
投资性房地产 125,698,684.50 99,225,149.07 127,471,416.88 100,640,418.33
固定资产 246,173,843.22 76,086,909.72 254,418,314.01 77,663,532.12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10,188,923.57 153,833.18 10,362,360.29 166,833.20
开发支出
商誉 26,623,205.54 22,131,700.00 26,623,205.54 22,131,700.00
长期待摊费用 86,080,515.37 90,747,726.44 27,977.62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85,921.38 2,143,504.30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499,667,893.58 494,105,086.36 514,983,327.46 497,137,955.66
资产总计 741,928,102.79 647,218,588.32 783,402,352.15 639,382,862.3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480,422,862.63 390,962,705.43 480,422,862.63 390,962,705.43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41,292,844.79 66,460.00 47,353,316.78 66,460.00
预收款项 3,972,664.77 570,000.00 4,366,842.19 1,108,030.8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5,713,983.87 1,116,918.59 5,586,895.86 1,185,606.35
应交税费 41,921,234.45 447,496.65 46,589,559.74 947,656.41
应付利息 89,159,034.92 70,872,931.61 70,878,428.80 56,698,423.87
其他应付款 62,432,435.27 240,229,490.01 86,616,729.96 231,388,537.16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530,000.00 2,530,000.00 2,530,000.00 2,530,000.00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727,445,060.70 706,796,002.29 744,344,635.96 684,887,420.11
非流动负债: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