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审查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真审阅了该计划,认为该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计划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了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等拟激励对象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为公司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史美伦 贝克伟 曾璟璇 孙海鸣 谢祖墀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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