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关于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办发字[2003]233号)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等作出规定。
    “第十章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按正常程序办理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取得全体董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超过此比例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如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4、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5、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6、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8、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9、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门等。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只为有业务往来,且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以下各章各条款依次顺延。
    以上修改,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