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00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13
    第五章 董事会...............................................15
    第一节 董事................................................15
    第二节 董事会.............................................19
    第三节 独立董事.........................................23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25
    第六章 经理...................................................26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一节 监事............................................27
    第二节 监事会.............................................2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2
    第一节 通知..........................................................32
    第二节 公告..........................................................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3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4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36
    第十二章 附则..................................................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70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03 年10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2,600 万股,并于2003年11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Yangtze Power Co., Ltd.(简称CYP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5,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发展目标:通过收购三峡工程陆续投产的发电机组和其他发电资产,逐步形成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企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85,6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见下表〕发行553,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0.39%。
    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494,935.00 89.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6,590.00 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6,590.00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6,590.00 3.0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530.00 1.0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
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2,765.00 0.5
合计 553,00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本总额为普通股785,600 万股,其中国家股为528,115 万股,国有法人股为24,885 万股,流通A股为232,600 万股。
    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494,935.00 63.0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6,590.00 2.1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6,590.00 2.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6,590.00 2.11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530.00 0.71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
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2,765.00 0.35
流通A股 232,600.00 29.61
合计 785,600.00 1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权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规定或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资料。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和本章程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六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股东:
    (一)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当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四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蜓《隆⒓嗍碌募蚶突厩榭觥6潞蜓∪擞Φ痹诠啥蠡峄嵋檎倏白鞒鍪槊娉信担饨邮芴崦信倒兜亩潞蜓∪说淖柿险媸怠⑼暾⒈Vさ毖『笄惺德男卸轮霸稹?/p>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百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可以按照本章 第五十七条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 内容与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 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国家有权机构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三条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八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嘶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有权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授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 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参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有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但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程第八十八条 所规定的披露。
    第九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六条 本节 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应当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公司资产处置,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未得到股东大会的专门授权时,无权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 及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在该等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订《独立董事制度》,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工作程序,该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权机构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五)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 本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经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聘期不超过聘任其为经理的董事会的任期,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投票的方式就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投票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权机构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利润分配表;
    (四) 现金流量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本条 上款除 第
    (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四) 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可以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所委任的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当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刊或者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报刊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 违反法律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国家有权机构组织股东、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机构确认。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本条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机构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机构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修改后,本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国家有权机构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国家有权机构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如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邮件”,专指信函等一般性邮件,不包括电子邮件。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