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一、原第149条第(四)款担保1、审议、批准单项1亿元以上的对子公司(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审议、批准单项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对公司以外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指公司的参股公司及非关联方,并且其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担保;
    修改为″审议、批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二、原第153条第(三)款担保1、批准单项1亿元以下的对子公司(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批准单项2000万元以下的对公司以外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指公司的参股公司及非关联方,并且其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担保。
    修改后删除第(三)款担保,原第(四)、(五)款顺延为第(三)、(四)款。
    三、原第159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式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式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对涉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通过。″
    四、原第132条第(六)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六)款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公司及政府管理机构关于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增加第(七)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原第138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同意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棵松公司″)。
    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简称″集团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北京天鸿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五棵松公司,运作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项目(为北京2008年奥运场馆项目)。五棵松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公司出资比例为25%,集团公司出资比例为5%。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关于投资五棵松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协议书、公司章程和项目财务测算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公司投资五棵松公司,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对公司今后生产经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公司与集团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各自出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同意公司聘请刘延平为公司独立董事,聘请史喜亭为公司副总经理。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了解了刘延平、史喜亭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刘延平、史喜亭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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