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507.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7827.2万股,其他社会公众股持有7680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507.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504.9072万股,非发起人社会法人股14322.2928万股,其他社会公众股持有7680万股。"
    二、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七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九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三、将"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四、将"第一百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二名。"
    修改为"第一百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
    五、将"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3名,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设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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