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2,381,652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5,011,071元。"
    2、原章程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8375.3913万股,成立时向法人股东江苏阳光集团公司发行8887.0244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8.36%;向江阴市新桥精毛纺厂发行710.962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87%;向江阴市空调除尘设备厂发行710.962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87%;向江阴市石油机械厂发行710.962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87%;向江阴市郁青时装厂发行355.4809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94%。"
    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9,501.1071万股。"
    4、原章程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238.1652万股,其中原法人股东持有19338.1652万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119000万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501.1071万股,其中法人股东持有23,205.7982万股,其他内资股东持有16,295.3089万股。"
    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九十四条后增加如下条款: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原章程第九十五条至第二百条按顺序顺延变为第九十六条至二百零一条,修改后公司章程由二百条变为二百零一条。

首页财经股票股评个股基金行情数据银行外汇债券信托期货保险理财房产爱股爱基论坛博客大赛
金融界-股票频道设定金融界为浏览器首页 个股档案-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