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修改第四十六条如下:
    原章程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2、为保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一致,拟修改第第一百零二条如下:
    原章程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为保持和《章程》第42条中关于股东大会权限保持法理上的一致,拟修改第一百零七条:
    原章程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必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及对高科技领域投资),其权限范围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0%以内,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运用公司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抵押等事项,其权限范围在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现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可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必要的短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及对高科技领域投资),其权限范围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0%以内,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2.决定公司单项或同一会计年度内就同一投资、对外进行担保项目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长期投资、对外担保等事宜;
    3.决定公司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事宜: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0%以下的;
    (2)被出售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下的;
    (3)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下,且绝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
    4、因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拟修改第一百五十五条如下:
    原章程为: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现修改为: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但经监事会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