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年度报告全文。现就年度报告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中有三处提及公司年内新增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增加受托资金3,482,263,090.80元,提及处分别为:
    1.“九、重要事项———(三)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关联方债权债务余额”
    2.“十、财务报告———(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24、受托资金”
    3.“十、财务报告———(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3、关联方往来———(3)关联方往来—受托资金”
    公司接受此项受托资金是基于2002年10月25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与公司签署的《委托证券回购协议》。根据该协议:
    1.中信集团将其货币资产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并规定在证券市场专门从事R001、R003、R007、R014、R028和R091等产品的证券回购业务;
    2.公司负责为中信集团设置回购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回购投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回购产品,提取相应的管理佣金(不含交易所收取的经手费,经手费由中信集团支付);
    3.只有当市场回购利率大于等于年利1.89%和两倍于针对同一产品公司及交易所收取的管理佣金及经手费折合年利率时,公司才能为中信集团进行证券回购交易;
    4.每日交易完毕,一,对于当日中信集团在公司回购专户内的剩余资金,公司将其同业存款利息支付给中信集团(协议期限不足半年时,公司须在协议终止时将应计利息支付中信集团;协议期限超过半年时,公司须每半年向中信集团支付一次利息,协议终止日为公司向中信集团最后一次付息日);二,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当日实际交易情况,并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交易单和回购专户资金余额传真至中信集团;
    5.协议终止时,如公司获得的管理佣金超过中信集团除上述第四项中提及利息收入外的收益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将超过三分之一的部分返还给中信集团。
    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执行(即:2002年10月25日)。
    鉴于公司招股说明书(详见2002年12月13日刊登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所提及数据为2002年上半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所以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体现该项受托资金。
    特此说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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