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2002年年度报告全文。现就2002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补充及更正如下:
    一、对2002年年度报告全文有关内容的补充
    (一)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年度会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2002年12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议案》。修改议案调整的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公司应收款项实际。按调整后的计提比例计提的本年度坏帐准备期未余额为36,232,166.90元,如按变更前原比例计提的本年度坏帐准备期未余额为42,670,466.66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进行了帐务处理,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为少计提坏帐准备6,438,299.76元。
    2、关于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讼案的说明
    2002年7月5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应诉通知书》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讼状。其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偿还贷款5000万元及利息19936500元;②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2年12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①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996年5月16日至1998年5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1998年5月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土地和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③一审案件受理费359692元由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对此判决我公司不服,公司认为在上市前该笔债务及抵押物已剥离到母公司海南金海实业公司(后更为中钨集团),在2001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经贸 企改[2001]487号文件中明确了中钨集团撤销后资产和负债按属地原则下放给湖南、四川、海南三省,该项负债及抵押物属于下放给海南省的负债和资产之一,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该笔贷款及所欠利息。目前我公司已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公司上诉案。
    鉴于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的土地和房产价值可以抵偿此项贷款本金及利息,且该笔贷款和抵押物是同时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经贸企改[2001]487号文划转下放给同一单位,公司很有可能不存在为该笔诉讼承担损失。因此公司未在2002年度会计报表中对此或有事项预计负债。
    关于公司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讼案,公司曾于2002年7月10和2003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作了详细的披露。
    (二)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上述说明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合理的。
    (三)现金流量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现补充为1,491,486.00元。
    (四)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无形资产摊销” 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现补充为639,870.46元、“现金的期初余款” 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现补充为132,471,988.46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现补充为-17,145,331.94元。
    二、对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有关内容的更正
    将2002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的审计意见更正为 “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为本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五洲会字[2003]6-第009号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2003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