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增发询价区间及签署多项合作协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不超过3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询价区间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增发不超过3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13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网上发行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02年12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03年1月3日。现将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公告如下:
申购价格区间下限为8.45元/股,为股权登记日(2003年1月2日)(不含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浦发银行”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85%。
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为9.94元/股,为股权登记日(2003年1月2日)(不含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浦发银行”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申购价格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月2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0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参加表决董事14名,董事汪奕义因公事缺席,符合《公司法》及本行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由张广生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1、《关于公司与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签署战略合作等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CitibankOverseasInvestmentCorporation)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购股权协议》、《认股权协议》、《股份锁定申请》、《首期股份锁定申请》、《披露函》和《仲裁协议》,并同意公司履行该等协议和文件项下公司的义务,以及完成该等协议和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同时,授权行长金运代表公司签署前述协议和文件。
2、《关于公司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信用卡业务合作等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CiticorpLeasingInternational,Inc.)签署《信用卡业务协议》、《公司(借款人)和花旗(贷款人)融资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公司和花旗商标许可协议》、《信托合同》、《披露函》和《仲裁协议》,并同意公司履行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完成该等协议下的交易。同时,授权行长金运代表公司签署该等协议。
3、《关于在公司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及业务合作中特别授权的议案》;
同意授权行长金运代表公司办理执行前述两项决议内容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与备案手续以及采取完成上述两项决议所包含的交易所需的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必要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上述1、2、3项将提交公司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花旗银行将以股权受让方式首期入股公司总股本5%股份,作为长期战略股权投资,并已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
花旗银行入股公司后,将与公司在中国结成排他性的战略合作联盟,展开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公司将花旗银行作为与国外商业银行进行战略合作的唯一伙伴,花旗银行将公司作为与中国商业银行进行战略合作的唯一伙伴。公司将在信用卡业务、银行管理、服务、产品及技术等方面获得花旗银行的支持和合作。
有关协议进展公司将进一步公告。公司将积极推进与花旗银行的战略合作,努力提升股东价值和公司价值。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2年12月30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监事9名,参加表决监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1、《关于公司与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签署战略合作等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CitibankOverseasInvestmentCorporation)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购买协议》、《购股权协议》、《认股权协议》、《股份锁定申请》、《首期股份锁定申请》、《披露函》和《仲裁协议》,并同意公司履行该等协议和文件项下公司的义务,以及完成该等协议和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同时,授权行长金运代表公司签署前述协议和文件。
2、《关于公司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信用卡业务合作等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CiticorpLeasingInternational,Inc.)签署《信用卡业务协议》、《公司(借款人)和花旗(贷款人)融资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公司和花旗商标许可协议》、《信托合同》、《披露函》和《仲裁协议》,并同意公司履行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完成该等协议下的交易。同时,授权行长金运代表公司签署该等协议。
3、《关于在公司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及业务合作中特别授权的议案》;
同意授权行长金运代表公司办理执行前述两项决议内容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与备案手续以及采取完成上述两项决议所包含的交易所需的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必要的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上述1、2、3项将提交公司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3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