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对本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检查结果的建议,同时,鉴于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上向股东大会提出了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具体授权的内容,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但属于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临时提案的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公告。”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但属于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临时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由董事会公告。”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同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相关的证明材料及该等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的证明。”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原章程第九十八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经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原章程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二名独立董事。”
    修改为:“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四、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为所投资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20%,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风险投资项目;
    (二)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贷款;
    (三)在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80%(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限度内根据业务的需要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项目。
    除前款所述以外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修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