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成员必须包括至少两名以上
的独立董事。经研究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修改为" 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不超过二
届。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2.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
人"修改为"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
事长两人”。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 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 )公司的内部人员(
如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修改为“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两名,其中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选聘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人员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行使权
利。公司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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