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第十八条
    原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现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
    2、第三十一条
    原为: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现修改为: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3、新增: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不论股份大小,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第三十七条
    原为: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现修改为: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5、第三十八条
    原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
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现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
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6、第四十一条
    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
的利益,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7、新增: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
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为提高公司效率,股东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一)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及一次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范围
内的投资决策与调整;
    (二)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范围内的贷款、 抵押及互惠前提下的对外担
保;
    (三)连续12个月内交易标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 及一次性交易标的额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前条第(七)、(八)(九)(十)款作出决议后, 可
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相应的实施与调整方案;
    (五)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有效表决票同意的其他事项。
    8、第四十八条
    增加:(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时;
    9、新增: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不符合本条规定所征集的投票权无效。无效投票权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前被及
时发现的,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被发现的 ,公司股东大会可撤
销相关决议。相关责任人应对征集与被征集无效投票权行为及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不受股东大会是否撤销相关决议的影响。
    10、第六十一条
    原为: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1、第六十四条
    原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节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节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2、第六十六条
    原为: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
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提出议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3、新增: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将全部提案逐项提交到会股东审议, 并给予股东对每个
提案有合理的讨论与发表意见的时间。
    14、第七十三条
    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推荐的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于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董事在审查确认候选人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推荐的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于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其提名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
候选人进行审查,在审查确认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
入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5、新增: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便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不应通过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
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关联交易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决议。
    16、第八十六条
    原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董事应具备发展战略、财务、法律等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备董事任职资格,并具有:
    1、正直和责任心。 董事会成员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
直的品质,愿意按董事会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能够对各方面问题作出明智的、 成熟的
判断的能力。
    3、财务知识。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
数。
    4、团体意识。董事应重视董事会整体的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 具有富有说
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5、高素质标准。董事会成员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 具有某方面的较突
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17、第八十八条
    原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时为止。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股东大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
董事会之前,本届董事会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18、第八十九条
    原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作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现修改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 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作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9、第九十条
    增加:(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
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20、第九十四条
    原为: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现修改为: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并以认真负责
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1、新增: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应符合公司董事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节关于独
立董事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并应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节第一百零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市证券
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除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时,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等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
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
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获得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2、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3人),
兼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不高于三分之一(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二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协助董事会行
使其职能。
    23、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为:(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现修改为:(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4、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行前述(二)、(三)、
(八)、(十三)、(十五)、(十六)项职权, 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
事会作出决议。
    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期为限,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长
人事变更时, 新一届董事会或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权限与范围应由董事会
重新作出决议。
    25、第一百三十六条
    增加:(三)独立董事提议时;
    26、第一百三十七条
    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前五
日内通知各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
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副董事长或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传真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开始
前五日内通知各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 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
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或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27、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五日内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28、第一百四十四条
    原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现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会责任的重要依据。董事会记录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29、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为: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现修改为: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
组织记录和整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30、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为: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现修改为: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31、第一百四十七条
    原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现修改为: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32、新增: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决策、审计等专门委员会,
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董事会应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工作权限,
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除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董
事会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为: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 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由3 名
委员组成。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的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
    (二)制订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
    (五)确定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六)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方案。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五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与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议事规则
的规定履行职责。
    33、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现修改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34、新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5、第一百八十三条
    原为:(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现修改为:(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
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6、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7、第一百八十六条
    原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现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
前以书面送达或以传真等便捷方式传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38、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规范详细的议事规则, 监事
会会议应按公司章程与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39、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为: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现修改为: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40、第二百零二条
    原为: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现修改为: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1、第二百一十五条
    原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临时监事
会可采用传真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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