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公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
决议,现将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二条
    原章程第二条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包装总公司以包企[1994]266 号文《关于设立重庆华亚现代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华西包装集团公司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为了使第二条能系统反映公司成立以来的演变情况,拟对原第二条适当修改,
增加几款,修改后的第二条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包装总公司以包企[1994]266 号文《关于设立重庆华亚现代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华西包装集团公司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公
司设立时总股本为78,691,50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48,691,500股由华西包装集团公
司持有,30,000,000股流通股由社会公众持有;公司设立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时间是1996年6月18日; 公司设立时的名称是重庆华
亚现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重庆华亚”。
    2000年8月8日,经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金融
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金融街”。
    2001年4月6日,根据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将注册地从重庆市
迁至北京市,公司变更登记后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原章程第十三条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
物业管理;高新技术及产品项目投资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停车服务。
    主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房屋租赁已成为公司日益重要的经营内容,根据这一
变化,现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
房屋租赁、房产经营;物业管理;高新技术及产品项目投资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停车服务。
    3、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原章程第十八条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中心集中托管。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已变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此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为
了反映这种变化,现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一)、(二)、(四)、(五)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六)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5、在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中增加一节关于独立董事的内容
    在第一节董事后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新增加的“第二节  独立董事”共十条,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九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担任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产生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 %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要求,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
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
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项。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得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经披露的其他利益。
    原章程第二节董事会顺延为第三节董事会,因增加条款引起原章程第三节后条
款序号有所变动,第三节的原第九十二条变更为第一百零二条,依次作相应调整后
的章程共204条。
    6、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七条
    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七条为: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投资运用占公司资产10%的资金的投资决策权。
    根据运行实践,资产的概念要作进一步的定义,为此将第九十七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没有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决策权
限为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总资产额的20%;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和规范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决策包括资产转让、股权购并、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借款、对
外担保、质押抵押、租赁托管等。
    7、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独立董事。
    根据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2002年6月30日前, 公司董事会中至少
应有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公司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为此将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8、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证监会要求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季报的规定,拟将
原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
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第二季度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9、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
制。
    根据季度报告推出后的变化,相应修改第一百四十六条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编制。
    凡未作修改说明的章程其他条款,均维持原条款不变。
    以上修改尚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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