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的相关条款内容

    原:第7条 公司于2000年2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 《境
外上市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股东大会于2000年1月29日通过的公司章程, 制定本章程。
公司在2000年11月1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再次进行了修订。
    改:第7条 公司于2000年2月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 《境
外上市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股东大会于2000年1月29日通过的公司章程, 制定本章程。
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召开股东年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程再次修
改。
    第55条增加一款: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增加第57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
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增加第60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原:第59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改:第61条 本章程第59条和60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原:第61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改:第63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4)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
决议;
    原:第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改:第6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增加第72条: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5%或以上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原:第98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
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并应有两名以上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改:第10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
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并应有占董事会三
分之一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下同),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增加第103条: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非执行)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从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第104条:为了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按照《
指导意见》和本章程的要求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原:第100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改:第105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增加:(12)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原:第100条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改:第105条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 必须由一半以上的独
立(非执行)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增加: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114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115 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116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6 )监督公司
的法规遵守情况。
    第11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
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11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第119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120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章程中各章节、条款之序号及内容中所引用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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