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现将公司章程
进行修改。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 修改后的第十八条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2、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
事诉讼或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
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3、修改后的第四十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
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
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
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倏氖奔浣斜涓蛲瞥佟?/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