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海海盛年报中公司期租“罗浮山”轮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关于年报中公司期租“罗浮山”轮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我公司已于1998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1997年年度 报告,并于1998年3月1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刊登年报(摘要),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已经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华业字[98]第250号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意见,公司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199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199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 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对公司1997年5月1日-12月6日期租"罗浮山"轮委托经营事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了说明,并在年报摘 要中予以披露。

    期租船舶委托经营是航运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我公司与广海集团签订租船协议,并委托其下属兴华船务经营沿海散货运输,属航运企业之间日常的业务活动,该船租赁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及盈亏均由我公司承担,公司通过期租船方式经营,目地是为了在不增加资产的情况下,扩大公司的散货运输,加大经营地域,提高国内沿海散货运输市场占有率,为公司创造效益。今后,随着业务的扩大和市场的占有,公司将在期租船委托经营的基础上,转为购置船舶自营,壮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经营实力。

    我公司在期租船委托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现行的会计法规政策,公司除承付租金外,还承担着船舶营运中的燃料费、航次费等变动费用,涉及上述费用处理办法,均遵循会计处理的原则。

    期租船委托经营是航运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活动,符合经济合同法和运输行业的一般惯例。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上述补充说明无疑义。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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