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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 | 20080630 | 公告日期 | 20080717 | | 预告类型 | 业绩大幅下降 | 上年同期每股收益(元) | 0.49 | | 变动原因 | 2008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本公司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0万元本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
2008年6月2日,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将向针对本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上述状),同时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按照一审判决赔偿本息额计算,为人民币23,634.79万元(其中本金19,250万元,利息4,384.79万元),上述预计负债将在公司上半年财务报表中体现,受其影响,公司2008年上半年净利润将比去年同期下降73%左右。此诉讼案对公司本报告期及2008年度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但并未对本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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