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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对价方案 |
| 公告日期 |
20060609 |
目前进度 |
股改完成 |
| 对价方案类型 |
送股 |
批次 |
全面三十四批 |
| 对价方案内容 |
1.B 股股东不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既不获取任何对价,也无需支付对价。
2.公募法人股股东既不获取任何对价,也无需支付对价。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A 股股东按照每10 股获送4.5 股的对价水平支付15,153,435 股ST 自仪股票。 |
| 对价方案承诺 |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即流通权锁定期为12 个月;
(2)流通权锁定期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 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作为ST自仪的实际控制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特别承诺:
(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只有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36 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才可上市交易;
(2)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未获得相关批复的非流通股股东(华融公司、东方公司、长城公司、信达公司)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应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被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本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相应的款项并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相应的款项按照每10 股流通股支付3 股股票的对价计算。
(3)为未同意上述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其业已承诺支付的对价的超出部分,即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股东支付3股股票对价的超出部分,由本公司单独支付。
公募法人股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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