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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对价方案 |
| 公告日期 |
20061215 |
目前进度 |
股改完成 |
| 对价方案类型 |
重大资产置换 |
批次 |
全面五十八批 |
| 对价方案内容 |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拟以其所持有的中粮新疆四方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四方”)100%的股权和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糖业”)100%的股权赠送给公司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安排,以获得其所持有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按市盈率法测算,该方案以截至11 月17 日最近48 个交易日(换手率100%)均价5.63 元作为流通股股东对价折算基准,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付2.58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
| 对价方案承诺 |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1)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8亿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如果公司未在上述两个会计年度实现承诺的净利润水平,则由中粮集团向公司捐赠现金以补足净利润差额。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中粮集团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的股份总数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中粮集团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所获得资金划入新疆屯河账户归股东所有。
(5)中粮集团承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中粮集团所持有的全部新疆屯河股份399,319,200 股(包括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即将转让给中粮集团的新疆屯河股份99,580,320 股),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上述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10 元∕股。当新疆屯河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新疆屯河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上述出售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所得资金归新疆屯河所有。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中粮集团承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的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7)中粮集团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有权部门及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的前提下,中粮集团将以包括对新疆屯河债权在内的相关资产作为对价认购新疆屯河拟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向中粮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具体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8)中粮集团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粮集团将根据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推动新疆屯河尽快建立并完善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在内的管理团队激励约束机制。
(9)中粮集团承诺,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表决通过之日起,中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对新疆屯河的贷款收取30%的上浮利息,同时也不再收取对新疆屯河上述贷款所收取的1%∕年的担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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