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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对价方案 |
| 公告日期 |
20060623 |
目前进度 |
股改完成 |
| 对价方案类型 |
送股 |
批次 |
全面三十四批 |
| 对价方案内容 |
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872 万股股票作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取流通权的对价,即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 股送3 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
| 对价方案承诺 |
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承诺:
(1)由于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云南英君科技有限公司和昆明华利达(集团)公司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之前上述四家股东所持股份不能解除司法冻结;广东威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实施日之前未明确表示意见;昆明卷烟厂在股权分置实施日之前股东更名手续未能完成,为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诺按昆百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应执行的对价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及孳息,或者取得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并由昆百大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2)2006 年6 月13 日,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百货大楼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拟受让昆明百货大楼持有的2,150.99 万股昆百大股份,占公司股本的16%。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存在不确定性。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前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并完成过户,则该等股份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若在此之前无法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或中国证监会对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则该等股份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昆明百货大楼执行。
3、昆明百货大楼特别承诺:若在股权分置实施日前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昆明百货大楼承诺将所持2,150.99 万股昆百大股份转让给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后不再持有昆百大股份,收到该项转让款后将同时偿还所欠昆百大全部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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