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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对价方案 |
| 公告日期 |
20050714 |
目前进度 |
股改完成 |
| 对价方案类型 |
承诺 |
批次 |
试点二批 |
| 对价方案内容 |
1、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内(即2006年9月5日至2006年9月11日的五个交易日),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人民币4.25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
2、除国家股股东外,其他11家法人股股东将其拥有的农产品股份的50%部分(共计26,204,253股),交付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其余两名法人股股东(共计持股195股)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 |
| 对价方案承诺 |
深圳市国资委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承诺:
1、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人民币4.25元/股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
2、深圳市国资委和深投管理承诺和保证:在农产品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股份;在农产品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后两年内如确需减持时,也将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等方式进行,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承诺的购买价格。
3、深圳市国资委实施购买股份时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应当在购买股份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以及其他方式实施维持农产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4、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保持深圳市国资委的实际控股地位,避免农产品公司在二级市场被恶意收购,深圳市国资委计划在未来两年内,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农产品公司总股本的5%。
其他11家法人股股东承诺:
1、在农产品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上市交易本公司所持农产品公司的股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本公司所持的获得流通权的农产品公司股票自农产品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农产品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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